12月1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钟某、李某波、山东某航运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该案为保定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本市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司法学系教师甘文霄、李博浩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7年12月30日凌晨0点30分左右,杨某库驾驶带拖挂大型罐车沿1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县小盘石村急弯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油罐车侧翻,车载的危险货物(柴油约32.62吨)泄漏。大部分柴油经路边雨水涵洞和路肩流入拒马河造成污染。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柴油泄漏致拒马河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持续造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四被告应承担应急处置费用124215.00元,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约1364828.19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有关规定,采用“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方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本案将择期宣判。
公司教师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聘为人民陪审员,充分体现了公司法学系教师在我市政法系统中的突出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公司坚决践行服务地方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